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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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宣判之97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上訴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審訴緝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未附具體理由,具狀提起上訴,依前述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若上訴人逾期仍未以書狀補提具體上訴理由者,本院逕將本案卷宗及證物檢送上訴法院審理,依法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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