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鄉○○路○○巷○○號4樓之6。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6年9月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審酌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等件後,認應准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桃園縣○○鄉○○路○○巷○○號4樓之6。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