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天錫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另犯強制性交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於101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0201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