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曹雪霞 即 王重馨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86ND00000000│6│6000││├──┼──────────────┼──────────────┼───┼────┼───┤│0002│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20││├──┼──────────────┼──────────────┼───┼────┼───┤│0003│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4│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