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順明具保人陳鉉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鉉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鉉岡因受刑人趙順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趙順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陳鉉岡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未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完整矯正簡表附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