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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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443號聲請人 林子涵 相對人 陳金櫻陳林惠芳 .
陳一明 即陳林惠芳. 陳一清 即陳林惠芳.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7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0年度司聲字第443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追加、擴張之裁判費│1,9404元│相對人預納│││用││││├─────────┼────────────┼────────┤││證人旅費│816元│相對人預納││├─────────┼────────────┼────────┤││鑑定費用(台大醫院)│10,000元│相對人預納│├───┴─────────┼────────────┼────────┤│總計│30,220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1,408,825元,免納之裁判費為14,959元。││追加及擴張後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3,368,692元,應納之裁判費為34,363元。││追加、擴張訴訟標的應加徵之裁判費:34,363-14,959=19,404元││第一審聲請人應負擔費用:30220(19404+816+10000)×3/10=9066元。││相對人應負擔費用:0000000000=21154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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