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洪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洪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白洪輝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白洪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80日│├────────┼──────────┼──────────┤│犯罪日期│105年09月13日│106年04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5681號│字第20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511號│106年度沙簡字第2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02日│106年05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511號│106年度沙簡字第270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05日│106年06月0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208號│第95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