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王傅鑫 被告 白又壬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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