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曹雪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財團法人 普世弘帆 佛教基金會清算人事件,茲依法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財團法人普世弘帆佛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
二、清算期內之收支表(需詳列清算期間之各項收入與支出,包含清償債務、繳納稅捐等)、損益表。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縱無財產亦須提出)。
四、監察人(監事)審查上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五、上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監事)審查通過後,提請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六、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宜記載申報債權地址),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