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陳彥甫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被告 郭孟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4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