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宜螓 (原名 陳慧娥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宜螓(原名陳慧娥)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11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此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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