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七號被告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甲○○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二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確係海洛因,驗餘淨重○.二五公克、包裝重○.三七
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陸字第八八一六七五四四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係屬禁物,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