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三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一袋(驗餘重0‧八八公克)含有海洛因成份,有法務調查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可按,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邱璿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