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重更(三)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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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重更(三)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三)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丁○○選任辯護人戊○○上訴人辛○○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上訴人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丁○○上訴人庚○○即被告上訴人己○○即被告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三人共同 余道明 指定辯護人右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辛○○、庚○○、丙○○、己○○、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右上訴人即被告乙○○、辛○○、庚○○、丙○○、己○○、甲○○均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等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二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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