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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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黎東成
一、聲請人與其家屬就家計及扶養費之負擔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受扶養人 吳陳秀梅 、聲請人兄長及胞妹之聲請前2年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
三、聲請人於97年7月離職後,是否有領取任何失業補助或津貼?如有,數額為何?時間為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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