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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