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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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王沁庭 被告 王堯山
王彥斌 王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2,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附表:
┌──┬───────────────────┬─────┬─────┬────┬─────────────┐│編號│原告主張確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01│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2,400│1,099.49│全部│2,638,776元│├──┼───────────────────┼─────┴─────┼────┼─────────────┤│02│苗栗縣苗栗市○○段○○○○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713,300元│├──┴───────────────────┴───────────┴────┼─────────────┤│合計│3,352,0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