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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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七一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明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