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被 告 王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訂立借款契約為本件請求,依契約第15
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或‧‧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
憑,則就本契約涉訟時,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
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