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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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8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狄成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狄成華籍設基隆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