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07號
原   告  蕭振道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張格明 律師
被   告  魏世輝
       魏世文
       魏世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下稱彰化地檢)106年度他字第2258號被告蕭振道涉
嫌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偵查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106年11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上開偵查中案件均已偵結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彰化
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各1份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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