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斌具保人陳志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斌因重利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陳志鎰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28號偵查卷宗可憑(見該偵二卷第32頁、第71頁正反面)。茲被告經本院五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均未能拘獲;且本院已依法通知具保人陳志鎰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6份、拘票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6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1年5月14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10011409號函及所附拘提未獲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陳志鎰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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