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 吳昆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佩吟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定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上午10時0分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前項期日前,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記載被告住所同原告於新竹市○○路○○巷○○弄○○號,但電稱:被告沒有住在上址,她回大陸,人應該在廣東省等語,有公務電話記錄1紙在卷,是本件起訴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爰並命原告應同時以書狀表明如下,以利程序之進行:
(一)請補正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兩造本人,若有子女應含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戶政機關申請後向本院提出)。
(二)被告身分證字號或大陸地區居民證號(可由兩造結婚前於法院公證處辦理之單身證明、無血緣證明之文件看出)。
(三)兩造入出國境紀錄(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後向本院提出或由該署直接回覆本院)。
(四)起訴狀繕本2件;如被告行方不明,請再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