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 陳俊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輝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101年1月31日│48,280元│EA0000000││││ 陳輝龍 │安平分行│││││├──┼─────────┼─────────┼───────┼─────────┼────────┼──┤│002│ 謝忠翰 │彰化商業銀行│101年2月28日│89,000元│HN0000000│││││北台南分行│││││├──┼─────────┼─────────┼───────┼─────────┼────────┼──┤│003│ 黃信暉 │京城商業銀行│101年2月10日│27,970元│0000000│││││安南分行│││││├──┼─────────┼─────────┼───────┼─────────┼────────┼──┤│004│ 吳金營 │第一商業銀行│101年1月31日│7,290元│DA0000000│││││安南分行│││││├──┼─────────┼─────────┼───────┼─────────┼────────┼──┤│005│凃炎樹│京城商業銀行│101年2月29日│19,100元│0000000│││││台南分行│││││├──┼─────────┼─────────┼───────┼─────────┼────────┼──┤│006│愛力達鞋業│萬泰商業銀行│101年3月10日│41,600元│AE0000000││││ 黃俊欽 │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