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11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