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處分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06號原告 柯金鎧 訴訟代理人 劉敏娟
楊擴擧 律師被告 柯瓔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被告「 柯櫻倫 」之記載,應更正為「柯瓔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