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60號聲請人 吳忠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3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汶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18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