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3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石千鈺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吳佳薇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