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65號原告 吳啟誌 被告 王騏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5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張敏玲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