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詠竣選任辯護人陳柏甫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許詠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