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8號原告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繼德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被告 吳詺銓
林敬貿 楊宏益
許永濬 上列被告等因案件(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詺銓、林敬貿、楊宏益、許永濬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承學
法官林柔孜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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