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73號原告祭祀公業 伯淑 嘗法定代理人 劉嘉培 被告 何材桐
何天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材桐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0,1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關於先位聲明第2項主張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另依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即11,100×(34.56+541.51+2081.6)=29,500,13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6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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