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33號
原告 蔡宜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勝薰 、 楊峻明 、 江曼綺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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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