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簡羚秀 即 張簡玉英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銀)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 洪劍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已將相關之資產負債移轉讓與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銀行),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08月07日金管銀外字第10600157800號函、澳盛銀行107年1月15日107澳盛(台執)字第0137號函可證,故原澳盛銀行之債權由星展銀行承受,自亦包括本件原澳盛銀行對債務人之債權,核先敘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富晨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晨公司)投資、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保單2張、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2張、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單4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3張,於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投保,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證;而名下富晨公司投資,查非上市上櫃公司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爰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安聯人壽、台灣人壽、中國人壽、富邦人壽保單(債務人曾於民國104年11間向富邦人壽為保單借款,本院認債務人因有入不敷出情形而處分名下財產為有理由),而其安聯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8,535元、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25,557元、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104,172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62,90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