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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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九0號)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一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後附載 黃進義 ,沿台南縣白河鎮土溝往白河方向行駛,行經台南縣白河鎮大竹里一九四之十三號北向二百公尺處,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於郊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且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仍以時速超過七十公里以上之速度行駛,致失控摔倒,使黃進義受有顱腦損傷合併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後因傷重不治,於同日十三時十三分許死亡。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五張、3勘驗筆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4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5死者父親 黃國信 在偵查及審判中表明不追究被告刑責、6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項為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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