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續字第1號請求人即被告 洪明遠 上請求人與相對人即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在本院成立和解(10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請求人與相對人於本院成立之和解,本院已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之規定,退還相對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7,330元之2/3即4萬4,887元。茲命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已退還之第一審裁判費4萬4,8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