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賢選任辯護人李成功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宗賢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宗賢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百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百偉公司)之負責人,告訴人 張源斌 原係百偉公司員工,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2日上午9時許,在百偉公司內,與告訴人因薪資及工作獎金問題發生口角,因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詎被告為使告訴人離去現場,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以徒手勒住告訴人頸部,並將告訴人自其座位旁走道強行拖往上址辦公室門口,而妨害告訴人行使其自由行動之權利,經百偉公司員工 吳昌明 察覺上情,分隔被告與告訴人,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林宗賢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既屬故意犯,則依刑法第12條、13條之解釋,自以行為人對於其行為具有強制罪之主觀犯意,始足當之,若不具備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主觀犯意,自無從該當之。
四、公訴人認被告林宗賢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張源斌之指訴、證人吳昌明之證述、現場位置圖、告訴人所提供102年4月2日現場錄音光碟、錄音譯文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17日勘驗筆錄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伊係百偉公司之負責人,告訴人原係百偉公司員工,伊與告訴人於102年4月2日上午9時許在百偉公司,有因薪資及工作獎金問題而發生口角,惟堅詞否認有何以強暴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行,並辯稱當日告訴人原先係在伊辦公室討論薪資及工作獎金相關事由,兩人意見嚴重分歧,語生齟齬,告訴人竟開始揚聲議論伊個人私事,伊認為在辦公室不宜討論私事,遂請告訴人到辦公室外去講,在此過程中伊與告訴人張源斌之肢體或有發生碰觸,但伊絕無告訴人所稱聲以雙手勒住脖子將其強行自走道拖往辦公室門口之強暴行為,告訴人所為指訴顯係誇大不實之詞,自不能僅憑其單方指訴而認定伊所為已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張源斌於103年5月27日本院審理程序中雖具結證稱伊
於102年4月2日上午9點在被告林宗賢的辦公室與他談工作獎金的事情,二人就這個部分的意見有岐異,因伊的工作獎金被被告全部刪除,伊對被告說你對員工這麼苛刻,你不要說你是慈濟人你是商人,伊隨後轉身要離開被告辦公室,被告就追出來。當時伊已經離開被告辦公室門口大概1、2公尺,靠近伊的座位,被告就用他的左手搭著伊左肩,對伊說你出來、你出來,伊回說你放開、你放開,被告就順勢用左手勒住伊脖子,被告右手再靠過來扎住被告左手把伊整個人往辦公室外面拖行,朝辦公室門口的方向前進,這樣的動作持續約有3秒鐘,剛好吳昌明從倉庫出來,吳昌明就把被告的手拉開等情(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第36頁),然經核與其於102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中結證稱伊於102年4月2日上午9點多在被告林宗賢的辦公室與被告發生口角,伊剛離開被告辦公室,在被告辦公室門口外,被告就用左手勒住伊脖子,往外把伊拖到辦公室門口,當時被告說「你出來」、「你出來」,叫伊出去,被告將伊拖到辦公室門口時,剛好同事吳昌明出來制止,吳昌明將被告雙手從伊脖子上拉開,被告勒住伊脖子往外拖行時間約1、2秒,拖行距離大約5公尺等情可知(見102年度偵字第21267號卷第40頁),其就被告究係自被告辦公室門口抑或從告訴人座位旁走道開始將其往外拖?又拖行時間究係1至2秒抑或3秒?所為陳述,明顯先後不一,前後矛盾。再查,證人即目擊事發經過之百偉公司員工吳昌明於102年11月19日檢察官偵查及103年5月27日本院審理程序均具結證稱102年4月2日上午9點多,伊剛好從百偉公司倉庫裡面走到辦公室,就看到被告及告訴人有言語上的摩擦,當時他們說話口氣不好,伊就將把他們拉開,當時二人的位置很靠近辦公室的大門,兩人面對面,二個人身體快黏在一起,雙手互相拉扯,但伊確實沒有看到被告有以雙手架住告訴人的脖子,伊是剛好進來那一瞬間看到,就把他們二人拉開,接著伊就出去倉庫外面,一下子告訴人也出去了,伊只有看到他們二人雙手互相碰來碰去,那是一瞬間,伊並沒有辦法確定是不是要拉出去外面,也沒聽到告訴人有無說到要出去或是不想出去的話語等情(見102年度偵字第21267號卷第48、49頁及本院卷第34、35頁),亦與告訴人指稱當時係由百偉公司員工吳昌明將被告雙手從伊脖子部位拉開等情明顯不符。參以告訴人為成年男子,身形壯碩,倘被告果有違反告訴人之主觀意願強行雙以手勒住脖子將其拖往辦公室門口之舉,其非施以相當之力量顯不足以為之,衡情勢造成告訴人之頸脖部位產生紅腫或瘀青等現象,惟告訴人竟於102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身體並未因此受傷,也未曾前往醫療院所驗傷等語(見102年度偵字第21267號卷第40頁),衡情亦與事理有違。再者,告訴人於102年4月2日在百偉公司與被告發生嚴重口角衝突後,除憤而離職外,尚且於事後刻意持錄音筆前往百偉公司錄音蒐證,業據告訴人於102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中陳述明確(見102年度偵字第21267號卷第40頁),由是可知,被告與告訴人二人積怨已深,是本件實難以完全排除告訴人有挾個人私怨而故為誇大不實指訴之可能性,參以告訴人所為指訴有前述諸多矛盾或疑點,實難僅憑告訴人單方指訴,即遽以採認被告有告訴人所指稱以雙手勒住脖子將其強行自走道拖往辦公室門口之行為。
㈡再查,告訴人於102年4月2日在百偉公司與被告發生口角衝
突後先前往警局報案,經警建議可持錄音筆蒐證,隨即於當日再次返回百偉公司,並與被告有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業據告訴人張源斌於102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屬實(見102年度偵字第21267號卷第40頁),並經本院於103年5月5日審理程序當庭勘驗告訴人所提供102年4月2日現場錄音光碟確認無訛,此有103年5月5日本院勘驗筆錄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至第25頁)。被告於該次對話過程中雖有陳稱:「(告訴人:那你把我拖進去是什麼意思?)我拖你到外面講,因為什麼?因為你在那邊大吼大叫。…(告訴人:所以啊!那你為什麼要拖我出去打?)我打到你了嗎?(告訴人:你拉拉扯扯,一直拉著我......)我拉你到外面講!…(告訴人:出來講是不是?還要這樣推來推去,推來推去!......幹嘛!!要揍人了是吧!)沒有啊!我沒有要揍人,剛是你拉我啊!所以我就跟著你啊」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第21頁),惟綜觀上揭全部對話內容,被告前揭有關「我拖你到外面講」、「我拉你到外面講」之陳述應係針對告訴人一再指摘伊將告訴人拖至辦公室外一節所為之辯解,要難據此即遽以採認被告有告訴人所指訴以雙手勒住脖子將其強行自辦公室走道拖往辦公室外之行為。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必須係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為強制行為,才屬該當;又所謂強暴、脅迫固不必如強盜罪般須達到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必須要有一定程度之強暴方法,否則恐將導致強制罪之涵蓋範圍極其廣泛,只要任何人意志或行動感受到壓制,行為人即該當本罪,則恐非立法者之本意,合先敘明;再細究推敲如附件所示被告與告訴人之全部對話內容可知,被告與告訴人於102年4月2日上午9時許,原係在百偉公司被告辦公室內討論薪資及工作獎金相關事由,因兩人意見嚴重分歧,語生齟齬,告訴人即開始揚聲指稱被告是生意人竟沽名釣譽對外自稱係慈濟人,被告認告訴人不宜在辦公室議論其個人私德,遂要求告訴人到辦公室外去講,惟本件既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被告有以雙手勒住告訴人脖子將其強行自辦公室走道拖往辦公室外之行為,縱被告於此過程中曾有以雙手稍微推擠告訴人至辦公室外之舉動,亦難認定被告前揭所為係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主觀犯意,且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亦難認定被告所為已達「施強暴」之程度。從而,告訴人所為前揭指訴,實與社會上一般生活經驗或卷存其他客觀事實有所矛盾,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指訴自有瑕疵,尚難資為判決之基礎。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證據,不足為被告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之積極證明,所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強制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參以首開規定,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賽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附件:
┌────────────────────────────────────────┐│被告林宗賢與告訴人張源斌之102年4月2日對話內容│├────────────────────────────────────────┤│法官諭知當庭勘驗「102.06.26張源斌遭妨害自由、公然侮辱、││恐嚇案4月2日、4月12日現場錄音光碟」。││勘驗結果如下:││檔案名稱:0402完整對話.mp3││錄音時間:總長共11分34秒││對話內容:勘驗結果如下││林宗賢(以下簡稱「林」):到裡面講,免得說我打你。││張源斌(以下簡稱「張」):啊你剛剛是在兇麼啊?把我拉拉││扯扯,還說你是流氓,是什麼意思啊?││林:沒錯啊!││張:你是流氓?││林:我以前是流氓。我打過人啊!││張:那你把我拖進去是什麼意思?││林:我拖你到外面講,因為什麼?因為你在那邊大吼大叫。││張:嗯!││林:我跟你講公事,你跟我牽拖什麼事?││張:對啊!我講的是事實啊~~││林:你講什麼事實?││張:你薪水每次10月該發、10號該發的事實...││林:你講什麼事實?你說我不要是慈濟人││張:對呀!││林:我有講過、哪隻耳朵聽到我跟你講說我是慈濟人?││張:你每次都這樣子啊~沽名釣譽。││林:我講什麼?我沽名釣譽跟公事有什麼關係?││張:對呀!你在外面幹的事情......││林:我跟你講公事......││張:你在外面幹的事情......││林:我在外面幹什麼事是我私人事情。││張:沒有錯啊!││林:跟你沒有關係。││張:所以啊~││林:我現在在跟你講公事,你跟我牽扯這麼多幹嘛?││張:所以啊!那你為什麼要拖我出去打?││林:我打到你了嗎??││張:你拉拉扯扯,一直拉著我......││林:我拉你到外面講!││張:如果不是 老吳 ......││林:因為你給我在外面吼叫~││張:如果不是老吳把我、把你拖著的話,早被你揍了。││林:是~~這是你的臆測,不要老是用你的臆測想人家的事情,││好不好?││張:那我現在如果這樣子...來!││林:你高興走,好!││張:要出來講是不是?││林:好!來!走(台語)!││張:出來講是不是?還要這樣推來推去,推來推去!(推擠聲)││......幹嘛!!要揍人了是吧!││林:沒有啊!我沒有要揍人,剛是你拉我啊!所以我就跟著你啊││~││張:幹嘛?││林:沒有幹嘛!走啊!來啊!││張:就在這邊!就在這邊!有人看得到!││林:沒有,來這邊嘛!怕什麼、怕什麼嘛!││張:這邊才有人看得到。我不會怕!││林:不用怕啦!││張:我會怕!我怎麼不怕?流氓(台語)!你跟我道歉我接受。││林:一個字都不可能。夢想!你不是要去告我嗎??你不是要去││警局報案?去!趕快去!!││張:我還在想,應該怎麼做比較好。││林:趕快去!快點!你現在有錄音,趕快去。││張:你怎麼知道?││林:我當然知道!你就是陰險小人。快去啦!││張:「陰險小人」可以當作是那個嗎?││林:你常講說我沽名釣譽啊!││張:我沒有!第一次、今天第一次講。我常私底下講,我沒有公││開在你面前講。││林:很多人都回來跟我講啊!││張:所以說我都私底下講,我沒有公開對你講啦!││林:對嘛!對嘛!那你就趕快去告吧!││張:「沽名釣譽」不能告啊!││林:對呀,沒關係,你就去告嘛!你就快去告。││張:「沽名釣譽」不能告。││林:你就趕快去告。你說我碰你,你就趕快去告。││張:嗯!││林:要我跟你道歉?││張:嗯!││林:不可能。我現在跟你講公事,你跟我牽拖東、牽拖西(台語││)我今天跟你講這個事情,你會拿遠古的事情,枝節末微的││事情來講東講西,你在講什麼我聽不懂。我今天跟你商量一││件事情,說,欸,這個......││張:你這是商量嗎??││林:撞了一件事情......││張:這是商量嗎?││林:不是嗎?││張:那叫商量嗎?││林:你不應該要負責任嗎?││張:本來就是啊!我第一件事情...那是多久以前的事情?││林:對嘛!!對嘛!!││張:那是過年...今天幾號?今天4月2號!││林:我跟你講,兩個人去搬東西喔!││張:今天4月2號。││林:沒錯。││張:今天是4月2號,那是1月中,大約1月20號左右的事情,大概││是1月20號左右的事情。事情發生第一時間,我問你,要怎││處理。你說車子十幾年沒有保險,開回來修吧!││林:我這樣有錯嗎?││張:對呀!我就照你講的「開回來修吧」,這是1月20號。今天││是4月2號。││林:你一個四十幾歲的人,你要當大...(聽不清楚)││張:今天4月2號、4月2號了,快要3個月過去,你現在跟我講說││現在這筆錢要我來付!││林:兩個技勤出去外面做工,搬東西......││張:他是把人家東西搬破了...我是車子放在那個地方,我沒有││動它,我車子放在那個地方,不是我去撞到的。││林:所以我有叫你全賠嗎?││張:為什麼?我是為了公事欸!!││林:哪一個不是為公事啊!!││張:我沒有動那個車子啊!!││林:哪一個不是為公事?││張:我沒有動那個車子啊!!││林:你沒有動...車子是你開去那邊停的嘛!!││張:對啊!我停在那個地方啊!││林:啊是你停在那個地方,當然應該要負起責任啊!││張:負什麼責任??││林:你停的地方本來就是可以應該照得到的地方,你要去想想、││想清楚嘛!││張:我停的地方一定要照得到的地方?││林:那就是你本來應該要負責任的地方!││張:為什麼??││林:如果你今天停紅線......││張:我也是為公事啊!││林:罰錢!││張:你十年前、二十年前的時候,車子停的地方有東西照嗎??││蛤?││林:那個跟車子沒有關係。││張:所以我跟你講、所以我跟你講...││林:這就是走在路上踢到,我叫你賠償......││張:我跟你講,你苛刻、你對員工苛刻!愛算計!摳小錢!就是││因為這樣子啊!!所以我才跟你說你不要「沽名釣譽」。││林:我是商人啊!我就跟你講過我是商人嘛!!││張:你說你是商人我就同意嘛!那你就不要跟我說你是慈濟人!││!││林:從第一時間我就跟你講、你哪一次、有哪一隻耳朵聽到我跟││你講我是慈濟人?││張:你沒有講,但你常常講那些東西...││林:我現在在跟你講說、欸!我現在在跟你講公事你跟我牽拖、││講這麼多幹嘛?││張:連開會的時候、你開會的時候,都會跟我們講說你去慈濟、││去甘肅幫人家做什麼、做什麼善事!你沒有把你的心思放在││公司裡面,對公司員工多做一點善事啊!││林:這關你屁事啊!!││張:所以,你不要要拿慈濟人來沽名釣譽嘛!││林:這關你屁事啊!這關你屁事!我在跟你講...││張:所以啊,你說你是商人就好了嘛!││林:我在跟你講公事,你跟我講私事幹嘛!我是商人啊!││張:對呀!││林:我從來不否認我是商人喔!││張:所以啊!你不要說你是慈濟人沽名釣譽啊!││林:當然就是苛刻啊,就是這樣的啊!沒錯啊!就是算計啊!││張:好啦!我聽到這句話也是開心了啦~商人就是苛刻,你同意││你是這樣子?││林:喔~你高興、你開心了?對,我同意。││張:對,你講出來我真的比較高興。││林:我同意。││張:就不要說假裝那個樣子。││林:對,我很同意。但是有可能因為你,我會做一些調整。││張:調整什麼?││林:感謝你!我要感謝你,真的。││張:感謝我什麼?││林:不用跟你講。││張:OK,好。(電話鈴聲響起)把你的本性露出來。呵呵呵~││林:感謝你。(公司另一位女同事接電話應答中)││張:把你的本性露出來。││林:對!感謝你讓我知道我還會因為這個事情生氣。感謝你。││張:嗯。││林:我修養不夠。││張:我不是常講說幫你修什麼...││林:是。││張:什麼業障嗎?││林:沒錯,但是...││張:難怪你說感謝我。││林:感謝你。但是你要小心。││張:嗯,然後呢?我要小心什麼?││林:小心我修養不夠。││張:嗯,然後呢?││林:嘿嘿!修練不住的時候。││張:嗯,然後呢?││林:沒有然後,你自己想想看。││張:我不懂啊!││林:不用懂。││張:不用懂喔?││林:不用懂。結果就會產生這些因果。││張:因果?││林:對。││張:我不懂欸!││林:好啦!不用抬槓啦!你想幹嘛啦?││張:我沒有要幹嘛啊!就是你要道歉啊!││林:我、我沒有要道歉啦!所以你想要幹嘛啦!││張:你剛剛這樣羞辱我、拉拉扯扯、在辦公室公司裡面,這麼多││人看著,拉扯我,要把我拖出去。好!!你現在說你沒有要││揍我,你現在是要拉我、找我出去談,那時候你嚇到我了,││你說「我是流氓,我以前揍過很多人」...││林:是啊!喔~你會害怕喔~││張:當然會害怕啊!││林:你會害怕喔?││張:以前都是我揍別人的啊,││林:是喔~││張:現在有人要揍我了。││林:真的喔?││張:對呀!││林:那就可以試試看啊,看我們兩個人揍揍看,看是誰贏。││張:我不要。我可能揍不過你。你那麼兇!眼神這麼殺!││林:是,我很殺。││張:嗯!││林:對。││張:嗯。││林:感謝你,提醒我。││張:所以你道歉的話我接受。││林:露一下我的本事、本錢,讓人家看不出來。││張:嗯。││林:我不會道歉。所以你想幹嘛?││張:我沒有要幹嘛啊~││林:所以是僵在這邊嗎?││張:沒有啊,一樣上我的班啊!││林:你上什麼班?││張:我不懂你什麼意思。││林:這樣子可以上得了班嗎?││張:為什麼不行上我的班?││林:蛤?││張:為什麼不行?我調整得很好哇!我繼續上我的班啊!對呀!││林:好。恭喜你。那你就繼續上班吧!││張:嗯。││林:好,那我要跟你講。││張:嗯!││林:麻煩你,把公司鑰匙還給我。││張:啊~~今天可能沒辦法。我放在摩托車裡面,我今天沒有騎││摩托車。嗯。││林:喔~~││張:嗯。││林:那請你明天把它帶過來。││張:好。││林:好!那這是第一個事情。第二個事情呢,除了公事之外,我││們可以不用談任何私事。││張:嗯。││林:同意嗎?││張:什麼事情我不講。我不知道你要講什麼東西啊!││林:我們除了公事之外,不用談任何私事嘛!││張:嗯!││林:同意嗎?││張:當然啊!││林:同意嘛!││張:嗯!││林:好!那以後就不要一直老是講說...欸,我是不是慈濟人跟││你一點關係也沒有。這是私事,跟你沒有關係,好不好?││張:我沒有「老是講」,今天是第一次。││林:今天第一次...,你重複了二、三十遍。││張:今天沒有「老是講」。││林:今天「第一次」?你就重複三、四十遍,二、三十遍以上││...││張:所以你就知道這個事情壓多久了。││林:喔!喔!││張:光一個小時可以重複三、四十遍,你就可以知道壓多久。││林:你要去看一下病,你有焦慮症。我媽媽就是這樣子。││張:這是被迫害,有被迫害妄想症。││林:那你就要趕快、不要...不高興趕快離開,對不對?││張:我代表這麼多同事...││林:不需要,你代表自己就好了。││張:好,沒關係啦!我會讓他們知道啦!││林:就像你跟其他人講的,不高興...││張:嗯!││林:離開這個地方沒問題。││張:不會呀,我沒有啊!沒有啊!我只是需要、希望一個道歉而││已啊,我沒有不高興啊,對啊!││林:沒有道歉。││張:沒有道歉...那就繼續僵著嘛!我明天鑰匙拿回來沒問題啊││!嗯!││林:好!明天鑰匙要拿回來。││張:還有什麼要拿回來?││林:沒有什麼,嗯。那該辦的事情趕快去辦。││張:什麼事情?││林:那個......以後我要看工作日誌。││張:嗯。││林:每天五點半我要看到、八點半我要看到打卡登記。││張:打卡?││林:對!喔?早上八點半看到登記,五點半我要看到你回來寫工││作日誌。││張:嗯!││林:對。我會開始要求一些業務的工作,可以嗎?││張:應該的啊~││林:謝謝。││張:應該的啊~││林:謝謝。││張:嗯。那薪水咧?││林:薪水照樣啊!薪水你有意見嗎?││張:這個月獎金、那個獎金你要給我、你應該要給我啊!││林:所以該扣我也要扣啊!││張:好吧!那你就先扣吧!你扣了可能會有後果啊!我只是先提││醒你而已。嗯!你自己應該知道...勞基法。││林:車子是你撞的,車子是你弄的。││張:車子不是我撞的!!!我是停在...你、你不要亂扯!││林:車子是不是你弄壞的我不知道,││張:車子不是我撞的,我沒有弄壞。││林:都是你自己照相,你開出去你要怎麼講?我也不知道。││張:我停在那個地方。││林:對呀!││張:我第一時間跟你講了。││林:你是第一時間跟我講。││張:我第一時間跟你講,問你怎麼處理,││林:可是我不知道...你是被撞還是去撞人家,我不知道。我不││瞭解嘛!!我怎麼會知道咧!││張:所以你現在是跟我扯這條就對了?對不對?││林:是啊!││張:好,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啦!!你老闆啦!難怪你剛才││承認你奸詐。││林:我是商人啊!││張:難怪你剛承認。││林:我苛刻嘛!││張:難怪你剛承認了。││林:我常在辦公室講,箭靶向我,我是王八蛋,我承認。││張:哼!哼!││林:我王八蛋。││張:值得、值得啦!聽你這樣講你自己,值得啦!││林:不會像有些人...││張:嗯!││林:不承認。好吧!OK!好。那個工作日、業務日報麻煩你了。││張:不道歉?還是不道歉?真的不道歉?還有一次機會喔~要道││歉囉?││林:閉嘴。││張:我以為你要道歉咧!還一次機會喔!閉嘴,不講啦?唉~~││林:我看你,在這邊應該很難過。││張:不會啊~││林:真的很難過。││張:不會啊。││林:老是要這樣跟我抬槓的話,其實...沒有什麼意義啦!││張:不會啊~││林:到時候我有必要的話,告訴你喔,我承諾你的部分來講,假││如沒有做到,我會不斷的往下降。││張:隨便你啊!隨便你啊!││(對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