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八四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九二○號、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書記官洪麗惠~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反訴裁判│柒拾捌元│││費│││├───────┼────────────┼──────────────┤│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陸拾玖元││├───────┼────────────┼──────────────┤│第一、二審送達│壹仟零貳拾貳元│餘壹佰肆拾捌元已退郵││郵費│││││││├───────┼────────────┼──────────────┤│第二審旅費│壹仟元││├───────┼────────────┼──────────────┤│第二審鑑定費│叁萬貳仟肆佰元││├───────┼────────────┼──────────────┤│第二審行政作業│叁仟陸佰元│││費│││├───────┼────────────┼──────────────┤│合計│肆萬零伍佰陸拾玖元│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