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8號上訴人 林勇邑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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