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彭信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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