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伊景 、 鍾昀瑾 、 鍾旻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2,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應補繳2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依起訴狀格式提出準備書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含證據)。另請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法定代理人詳細資料,當事人欄記明該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