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東二路28號法定代理人 張耿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400元,應繳裁判費15,94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850元外,尚應補繳99元。
㈡、請提出業經高雄地方法院101年4月26日雄院高101司執勇字第54685號執行命令所扣押之相關明細資料到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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