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37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非訟代理人 陳富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張瑞容 (即 張瑞金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瑞容(即張瑞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街○○號4樓)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2日死亡,且其全部繼承人均依法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後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依法聲請選任張瑞容(即張瑞金)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借據影本、本院99年3月9日屏院 惠家慧 字第0990006371號函、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相關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惟查,第三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前已具狀為被繼承人張瑞容
(即張瑞金)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100年11月18日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裁定選任 李衍志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等情,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0號裁定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