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235號聲請人 阮雪紅
32之4號非訟代理人 周君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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