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502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位在新北市萬里區,此有個人基本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