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1164號
原   告  王昆浩
被   告 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金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
,金額合計新台幣2,170,000元,詎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提示付款,竟均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
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各自
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欣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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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新臺幣)││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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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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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Y08│恆暐科│七十七萬│臺灣中│99年│99年│
││0235│技工程│元│小企業│02月│02月│
││9│有限公││銀行蘆│10日│10日│
│││司││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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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C76│同上│一百四十│同上│99年│99年│
││7920││萬元││03月│05月│
││4││││10日│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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