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9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99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楊榮元 被告 楊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727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4,251元自民國107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