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27號聲請人 田彩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釋明其與受監護人 張淑娟 間就分割繼承事件有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之事由,並陳報願任特別代理人之人選,提出其戶籍謄本與同意書,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明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