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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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林純伊
送達代收人 洪婕翎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明宗 代位分割遺產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謝明宗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謝明宗因繼承取得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35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
動產),惟謝明宗就系爭不動產未辦理繼承登記,致聲請人
無法就謝明宗所繼承之應繼分進行強制執行受償,故請求相
對人謝明宗應將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分割為分別共有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謝明宗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
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9101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
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