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吳清清
相 對 人  呂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冠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
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附卷可稽,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
庭,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
(下同)1,33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
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1,330元
,逾期不墊,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
原告撤回被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